7月10日,浙江省《關于在全省沿海實施灘長制的若干意見》正式印發,自8月7日起施行。《意見》借鑒“河長制”治水的經驗,將把海灘生態環境監管作為“河長制”的深化和向海洋的延伸,全面推行“灘長制”。
根據《意見》,將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片包干的工作要求,在浙江全省沿海全面實施“灘長制”,2017年底前,市、縣、鄉(鎮)級海灘實現“灘長制”全覆蓋。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浙江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協調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灘長的主要任務包括全面取締海灘違禁漁具、“三無”漁船,加強入海排污口和農藥清灘行為監管,加強非法占用海灘、非法修、造、拆船舶監管,加強岸線管理和整治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