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財政廳出臺《福建省海洋經濟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將設立海洋經濟發展補助資金,每年安排1億元,圍繞海洋生物醫藥及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裝備、現代水產冷鏈物流工程等建設項目,對企業新建或擴建海洋產業化項目、新對接海洋科技成果轉化類項目,中央駐閩和省直屬科研院所開展海洋關鍵技術開發與示范項目給予支持。
根據辦法,補助資金分為對下轉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對下轉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主要依據各地市海洋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前期儲備情況和發展、聚集程度等因素測算;留省部分用于支持中央駐閩和省直屬科研院所申報項目。
辦法明確,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績效管理。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設區市、中央駐閩和省直屬科研院所負責對所獲得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廳、財政廳。未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將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技術開發、中試熟化與產業化、產能再擴大等任務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化廠房新(擴)建、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項目實施單位公共基礎設施和辦公、娛樂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企業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辦法要求,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落實相關配套條件,確保項目按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地點、性質、內容、規模等。實施單位必須排出項目實施序時進度表,按時間節點執行。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