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了《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為進一步鞏固海南的生態環境優勢提供法制保障。其中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涉及4項修改內容。
《條例》增加了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規定,要求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海洋環境治理、海域海島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有效保護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態系統。同時要求采砂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海岸線及海域生態環境。
其具體修改條款為,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涉海部分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由市、縣、自治縣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運營前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采砂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批準的采砂范圍、數量、方式進行開采,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蓄水河壩、橋梁、流域生態環境及海岸線、海域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海洋環境治理,海域海島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有效保護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態系統。”
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涉海部分修改為“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