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冷凍食品輸出協會根據去年5月公布之修正食品衛生法,作成有關「食品中殘留農藥之暫定基準」(第一次案)之意見,向厚生勞動省提出。該協會會員之意見整理如下。(一)有些項目沒有「鮭魚」、「鱒魚」、「其他鮭魚類」。希望統一每個項目及明確定義「鮭魚」、「鱒魚」和「其他鮭魚類」。(二)希望行政機關統一檢驗方法和檢驗臨界值。
(三)養殖鮭魚類有發現氯霉素之紀錄,由于食品衛生法亦設有基準值,故應列為名單對象。(四)由于日本國內和國際市場流通之產品基準不一,欲進行殘留管理有困難。建議將CODEX等國際基準一并列入考量。(五)只參考CODEX及五個國家案例之理由為何?有輸入實績的國家都應列入參考對象,特別是亞洲國家。(六)依統一基準,檢驗結果高出臨界值時,需重新審視臨界值。倘臨界值比統一基準低時,應如何處理?基準值應設定比統一基準低嗎?(七)使用多種類之原料時,欲追溯和驗證檢驗物質來自何處有困難,且色層分析方法亦存在許多原料,分析值有許多不特定因素。同時分析前處理方法和檢驗臨界值亦大幅不同,若超過目前0.01ppm之殘留基準,被命令回收后會引起混亂。故復合原料到產品的殘留基準,除非確定有危害的可能性外,原則上不應列為對象,應以以往符合規格之原料作為基準。(八)有關自單一原料制成加工食品方面,可參考原料的殘留基準,以水含量作為設定基準,此時「加工」和「非加工」之定義需明確化。另對象產品原料之殘留在檢驗臨界值以下時沒有問題,但干燥食品和濃縮加工品有可能被檢驗出含有濃縮殘留物質,故應有加工品原料為何之明確的判斷基準。(九)抗生物質和合成抗菌劑方面,規定「食品添加物等規格基準中食品一般成分規格中不得含有抗生物質和合成抗菌劑」,另「例外項目中,使用符合基準的原料則不受限。」原料之殘留在檢驗臨界值以下則符合基準,若使用該原料之濃縮加工品亦有殘留時,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