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通過第17/2003/QH11號水產法,該法將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取代越南1999年發布的水產資源發展暨保護法。
越南通過的新水產法計有10章63條,內容增列水產規劃、開采、養殖、管理、發展漁船及相關服務業、水產加工買賣及進出口活動等的具體規范,而該法第7章第50條亦規定越南政府將執行有參與或簽署的國際公約海洋法,或與外國簽署雙邊協議,按越南國家水產開采計劃,審核外國漁船在越南領海從事水產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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