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帕勞漁業協商會于10月12日至14日在帕勞科羅爾舉行。本次協商會決定日本漁船的入漁條件和往年一樣,其入漁費還是按照單位航次漁獲金額的5%計算。
在協商中日本對帕勞去年9月提交的《外國漁船限制法》中規定的登記捕獲鯊魚和禁止保存鯊魚等條款有異議。日本方面認為這些條款與防止鯊魚資源浪費、把投棄限制到最低限度、推薦完全利用的聯合國決議相違背,要求帕勞盡快修改這些條款,并在向總統提交的協議中要率先指出該法的問題所在。帕勞方面則表明該法將由漁業咨詢委員會討論后呈交總統最終裁判。
協商會還就以下的幾項內容達成了共識:一、日本漁船在公海或別國水域捕撈的鯊魚隨船直接帶到帕勞海域范圍內,如果航海日志的記錄鯊魚數和船上具有的鯊魚數相同,帕勞應該將其視為在帕勞水域外的捕獲物;二、日本鰹魚漁聯認為該法的實行和禁止延繩漁業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決定在法律未修改完成之前日本漁船將不到帕勞水域范圍內入漁。
與帕勞、日本等7個國家有緊密關系的帕勞協定應該對捕撈的漁船數和捕撈天數有嚴格的限制,對此日本方面要求這些限制不要規定到協定中。帕勞方面對此要求預于默認,并保證今后也將保留一致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