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部自2005年4月4日起實施原產國標示法,強制要求所有在超市販售的魚貝類均須標明系養殖或野生捕獲及其原產國。
此法令僅適用于美國約37 000家零售業者,而餐廳、零售店所附設速食部的沙拉吧、熟食及外賣區、肉販、魚市場及出口商則得以豁免。魚貝類在販售時須標明原產國及制造方式,但倘該魚貝類僅為加工產品的原料成份除外。
美國農業部自2004年10月5日公告原產國標示法的臨時性最終法案(Interim Final Rule;IFR),廣求各界意見,并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間,俾使業者可將未標示的產品進行處理以符合原產國標示法。
依業者所提的要求及意見,美國農業部提出一份貿易須知(Notice to the Trade)以厘清對零售業者及其供應商在原產國標示法下的特定要求。藉由澄清IFR對零售業及其供應者的規定,此須知將確保消費者可在可能最低成本下獲得正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