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加工食品的原料原產地標示標準”于2004年9月14日開始試行,經過兩年的調整期,將于2006年10月2日正式實施,屆時,將有20組加工食品被指定執行該標準,其中6組為水產加工品。
該6組水產加工品為:1、素的魚類、貝類干品,鹽淹的魚類、貝類干品,蒸煮的魚類、貝類、海帶、紫菜及其他海藻類干品(加工成絲或粉末者除外);2、鹽腌的魚類、貝類和海藻類;3、加調味料的魚類、貝類和海藻類(加熱處理品、加調味料的冷凍品、罐頭·瓶裝品除外);4、蒸煮的魚類、貝類和海藻類(罐頭·瓶裝品除外);5、表面熱處理過的魚類、貝類;6、為油炸而包裹了面粉或其他物品的魚類、貝類(加熱處理后或冷凍品除外)。
對于在國外進行初加工,然后進口到日本進行成品加工的食品也屬于該執行該標準的對象。例如在A國捕撈的鯡魚,在B國進行初加工(為油炸包裹了面粉等)后進口到日本進行成品加工的初加工品必須執行該標準,即必須標明原材料的原產地是A國。原材料是日本產的,必須標明都道府縣及捕撈水域等,進口原材料要標明進口國和捕撈水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