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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部分國家、地區及組織保健食品監管概況
        2020-02-18 14:15:58  來源:食品伙伴網

        保健食品,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地區或組織也被稱為膳食補充劑、食物補充劑、天然健康產品或健康食品等,是指具有保健聲稱且可為消費者提供維生素或礦物質類營養物質、或可改善身體機能的設定每日服用量的產品。依據產品功效性能大部分國家將其歸類為食品類別項下并由國家主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規范,但也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對該類產品按食品和藥品劃分進行分類監管。世界各國或組織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大都采用注冊制、備案制或許可制,只有獲得官方相應形式的批準后產品方可上市流通,但也有部分國家對該類產品的監管較為寬松,僅作為普通食品對其進行管理。針對上述內容食品伙伴網整理了目前已開展研究的國家及組織相關保健食品監管概況,希望能為關注國內外保健食品監管的讀者朋友提供幫助。
          1中國

        1.1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中對保健食品定義為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我國對保健食品的監管與國家機構改革緊密相連,目前該類產品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監管。其中,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企業標準備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而保健食品的注冊、生產許可、日常監管以及廣告管理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為規范健全保健食品市場的生產及流通,切實保護國民健康,我國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標準及法規等,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正式將保健食品納入特殊食品進行監管);《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的各項管理要求;《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確規范保健食品名稱的命名方式及方法;《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主要用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的管理;此外,在《食品生產許科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管理體系框架內還制定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依據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目前我國在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方面主要執行對原料進行備案、對生產經營進行許可、對國產及進口保健食品進行注冊管理的主要監管制度以及其他輔助性措施如GMP審查制、標識管理制度及廣告審核制度等。
           1.2臺灣地區
           在臺灣地區,保健食品被稱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對其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并標示或廣告該類產品具有該功效的食品。該類產品需經監管機構審批,主要用以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無治療及矯正疾病等醫療性能。臺灣地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是“衛生福利部”下屬的“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健康食品領域主要負責該類食品的許可審批、生產加工、進出口管理、市場抽檢及風險評估等多個方面。
          “《健康食品管理法》”是臺灣地區健康產品管理基本大法,主要規定了健康食品的許可、衛生管理、標示及廣告、稽查及取締、罰則等相關內容。為使該法更好執行和落地,臺灣主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范》”,這些法規規范等涵蓋了健康食品從科學性評估、到申請許可及至生產的全過程,至此,臺灣在健康食品的管理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臺灣地區對保健食品的上市管理采取登記許可制度,該類產品只有在“衛生福利部”進行登記并取得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流通。另外,臺灣地區對健康食品的審核登記實行雙軌制,包括具備科學評估的個案申請和已經具有規格標準的產品申請。
           1.3香港地區
           香港地區法律法規對類似大陸地區的保健食品類產品并未進行規范的食品類別劃分。經查詢官方資料并分析研究,將該地區的相關產品分為兩類:含有中藥或西藥成分的藥物以及被歸類為普通食品的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產品。
           在香港地區,官方部門主要依據產品成分及包裝方式等對相關產品開展監管。負責該類產品審批注冊及日常抽查檢驗工作的機構主要包括:衛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衛生署藥物辦公室和食物安全中心,各機構依據其職責權限分別負責不同產品的注冊審批工作及該類產品的市場流通監管工作如產品抽查、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罰或銷毀等處理決定。
           當前香港地區的藥物或具有保健聲稱功能的產品由多部法規條例進行規范,包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范含有西藥成分的產品的生產及流通;《中醫藥條例》規管純粹由有效成分均為中藥且具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其他類被歸于普通食品類別的產品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或《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的監管。目前香港地區對含藥用成分的產品采取注冊審批制,對于其他類被歸類為普通食品的產品,只要符合相關產品的質量及安全要求,勿需經注冊便可進入流通。
           2 CAC
           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平為宗旨的一個制定國際食品標準的政府間組織。自1961年第11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第16屆世界衛生大會分別通過了創建CAC的決議以來,已有173個成員國和1個成員國組織(歐盟)加入該組織,覆蓋全球99%的人口。CAC下設秘書處、執行委員會、6個地區協調委員會,21個專業委員會(包括10個綜合主題委員會、11個商品委員會)和1個政府間特別工作組。

           食品法典委員會沒有對“保健食品”做出專門的定義說明,而是通過“維生素及礦物質食品補充劑(Vitamin & Mineral Food supplement)”這一概念來對這一類物質加以闡述。其中《維生素和礦物質食品補充劑指南》對維生素和礦物質食品補充劑(Vitamin and mineral food supplements)的營養價值作了說明:來自其所含有的以單獨或混合的濃縮營養素形式存在維生素和/或礦物質,在市場流通中主要以膠囊、片劑、粉末和溶液等形式展示或出售,服用時應按標識的劑量單位攝入,不得按傳統的食物攝入方式食用,旨在補充食品正常飲食中的維生素和/或礦物質。

           食品法典委員會涉及食品補充劑的主要文件包括:CXG 55-2005《維生素和礦物質食品補充劑指南》和CXG 23-1997《營養和保健宣稱使用準則》, CXS 1-198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CXG 2-1985《營養標簽指南》、CXG 1-1979《聲稱通用指南》、CXG 9-1987《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通則》和CXS 192-1995《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標準》等。
              3歐盟
           在歐盟,保健食品被稱為食品補充劑(Food supplements),2002/46/EC《關于食品補充劑的成員國相似法案》中對該產品的定義為: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的營養成分或其他成分,旨在補充正常飲食帶來的不足,可單獨或以組合劑的形式進行出售,通常情況下以膠囊、錠劑、片劑、丸劑和其他類似形式,如粉末小袋、液體安瓿劑、滴液瓶和其他類似形式的液體和粉末形式在市場上銷售。
           食品補充劑的安全和功能評價主要由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負責,具體監督管理由歐盟各成員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負責。2002/46/EC《關于食品補充劑的成員國相似法案》是歐盟食品補充劑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該法規規定了可用于制定食品補充劑的營養物質清單及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標簽內容標識要求等。各成員國應確保只有符合指令制定相關要求的食品補充劑產品才可以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歐盟涉及食品補充劑的其它法規還包括(EC) No 1925/2006 《關于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規》、(EU) No 1169/2011涉及食品標簽要求、(EC) No 1924/2006《食品營養與健康聲稱》等。對于食品補充劑的市場準入,(EC) No 1925/2006《關于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規》中規定對食品補充劑產品實施注冊制度,歐盟成員國監管部門必須將強制添加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產品的現有國家規定上報歐盟委員會,并向歐盟通報該國食品補充劑產品的最新預警信息等內容。
           4愛爾蘭
           愛爾蘭有關保健食品的法規是轉化歐盟指令2002/46/EC《關于食品補充劑的成員國相似法案》的國家法規《歐洲共同體(食品補充劑)條例 2007》而來。該法規主要規定了食品補充劑標簽廣告的相關管理及可用于食品補充劑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在愛爾蘭,主要由愛爾蘭食品安全局(FSAI)負責對食品補充劑產品進行監管,從而執行法規的相應要求。該國對食品補充劑的定義為:指以補充正常飲食為目的的食品,是營養物或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的其他物質的濃縮來源,單獨或聯合使用,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以特定劑型銷售,如:膠囊、錠劑、片劑、藥丸和其他類似形式、小袋粉末、滴藥瓶和其他類似形式的液體和粉末,其設計劑量為小單位量。
          愛爾蘭對食品補充劑的監管同樣執行通知制度。一般要求將該產品的標簽式樣寄交FSAI,并將該產品的銷售情況通知FSAI。如產品在愛爾蘭生產,則由生產商通知FSAI;如果是進口產品,則由進口商通知FSAI。首次在愛爾蘭銷售的食品補充劑必須使用在線通知表告知FSAI。在實際監管過程中,FSAI與環境衛生服務局合作制定了“食品補充劑企業檢查助手備忘錄”和“食品補充劑企業檢查清單”,以用于食品補充劑生產/銷售企業的官方控制檢查。如果在官方控制期間發現不合格產品,則可以采取適當的執法措施。
           5馬耳他
           馬耳他有關保健食品的法規主要是《食品補充劑法規 2003》。根據時間推算,該法規是由馬耳他本國獨立制定實施的,并不是由歐盟有關食品補充劑的指令2002/46/EC轉化而來(該法規2002年頒發,但2004年馬耳他方加入歐盟)。在馬耳他,保健食品被稱作“食品補充劑”(food supplements)。在《食品補充劑法規 2003》修訂版3.1(a)條款中定義為:指以補充正常飲食為目的的食品,是營養物或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的其他物質的濃縮來源,單獨或聯合使用,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以特定劑型銷售,如:膠囊、錠劑、片劑、藥丸和其他類似形式、小袋粉末、液體安瓿、滴藥瓶和其他類似形式的液體和粉末,其設計劑量為小單位量。
           目前,馬耳他對食品補充劑主要采取向主管當局通報的方式進行監管,由衛生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補充劑產品首次投放市場時,制造商或進口商須將該產品所使用的標簽式樣送交食品安全委員會。必要時,衛生監督員可以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提供產品符合相關條例規定的科學工作內容和數據。
          6英國
           倫敦時間1月31日晚11時,英國正式“脫歐”,結束其47年的歐盟成員國身份,英國退出歐盟后,將進入為期11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英國和歐盟現行的貿易、旅行和商務規則將繼續適用。在英國,保健食品被稱作“食品補充劑”,并將其作為食品進行監管。在英國正式脫歐前,歐盟食品安全法被作為英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基本法。歐盟法律將食品補充劑定義為:作為補充正常飲食,并且是維生素或礦物質或其他具有營養或生理作用的濃縮物質,單獨或聯合使用,并以劑量形式出售的任何食品。
           在英國,食品補充劑被列為食品進行監管。其中衛生部負責制定英格蘭內部有關食品補充劑的聯邦和歐盟層面的法律。其余地區的食品補充劑監管分別由當地的貿易標準局和港口衛生當局負責。食品補充劑在上市流通前,各制造商或經銷商需首先在當地的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為食品經營者,并有責任確保所銷售的食品補充劑的安全性。
           有關食品補充劑的法律法規包括:《食品安全法 1990》;EC食品補充劑指令(Directive 2002/46/EC);《食品補充劑(英格蘭)條例2003》、《食品補充劑(蘇格蘭)條例2003》、《食品補充劑(北愛爾蘭)條例2003》、《食品補充劑(威爾士)條例2003》等。
           7美國
           在美國,保健食品被稱為“膳食補充劑”,對其采取有別于普通食品和藥品的特殊監管模式。《膳食補充劑與健康教育法》中該產品被定義為:一種旨在補充食品的產品,它可能含有一種或多種如下食品成分:一種維生素、一種礦物質、一種草本(草藥)或其他植物、一種氨基酸、一種用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來補充食品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一種濃縮物、代謝物、成分、提取物或組合產品等。產品的劑型應為片劑、膠囊、軟膠囊、粉狀或液體,如其他形式出現則必須標明是食品補充劑,不得以“代餐”或“普通食品”的類型出現。
           在美國,食品安全管理局(FDA)下屬的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CFSAN)負責監管膳食補充劑成品和食品成分。明確要求膳食補充劑和食品成分的制造商和分銷商不得銷售摻假或貼錯標簽的產品,生產商有責任在營銷之前對其產品的標簽和安全性進行評估,以確保它們滿足《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和FDA制定的與產品相關的法規的所有要求,同時FDA有責任對膳食補充劑的市場流通情況進行把控。依據21 CFR 111 《膳食補充劑生產包裝標識的現行良好操作規范》,FDA可對食品補充劑的生產企業進行檢查;依據21 CFR 190有關膳食補充劑產品的相關規定,如果膳食補充劑產品中含有新食品成分時,生產商或經營商需根據上市計劃提前向食品安全和應用營養中心遞交有關新食品成分安全性的信息資料。
          8加拿大
           加拿大與保健食品類似的產品稱為自然健康產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NHP),這類產品受加拿大衛生部下屬的自然和非處方健康產品管理局(NNHPD)監管,該局負責包括自然健康產品在內的非處方和消毒劑藥物的監管。《自然健康產品條例》對自然健康產品的定義為:附表1所列的物質或所有藥物成分均為附表1所列明物質的物質組合物,是一種順勢療法藥物或傳統藥物,該類產品的功效主要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的疾病,恢復或糾正人體的器官功能;或改變人體的有機功能等。
           《自然健康產品條例》對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營業執照、生產要求、設備、包裝、標簽規定及進出口流通等均進行了規定。此外,加拿大衛生部發布了相關指南,包括《自然保健品質量指南》《自然健康產品良好生產規范指南》等對自然健康產品的評價、生產和聲稱等進行了具體指導。在加拿大所有自然健康產品在銷售前必須獲得產品許可證。要獲得許可證,申請人必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供有關產品的詳細信息。加拿大衛生部對產品進行評估,在確認產品的安全及功效性后,會簽發產品許可證及標簽中必須標識的產品編號。
           9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沒有規范保健食品的法定定義,與保健食品類似的產品為補充藥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補充藥品是介于食品和藥品之間的具有一定功效的產品,補充藥品屬于藥品的范疇,由澳大利亞治療產品管理局進行監管(TGA)。
           澳大利亞所有治療產品在上市前均需在“澳大利亞治療產品登記數據庫(ARTG)”中進行登記或注冊。基于食品的原料、功能和安全性等補充藥品可以分為兩類:列表補充藥品和注冊補充藥品。列表補充藥品被認為是低風險產品,該類藥品在上市前不需要進行系統評審,僅需在ARTG進行登記,注冊補充藥品風險相對較高,在上市前需要先在ARTG申請注冊,治療產品管理局會對其進行系統評估,經評估認為其質量和安全滿足相關要求后方準予注冊。
           10新西蘭
           新西蘭對于保健食品沒有單獨的食品類別或者定義,與我國保健食品類似的產品稱為補充食品(Supplemented Food)和食品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s)。
           《新西蘭食品 (補充食品) 標準 2016》對補充食品的定義進行了規范說明,規定其定義為:以食品形式呈現,其中含有一種或多種添加物質,或以某種方式進行加工后可提供超過某類單一營養素所規定的生理需求量;食品補充劑的定義及其它要求由《食品補充劑條例 1985》進行規定:以液體、粉劑或片劑的可控劑量形式,單獨或混合銷售的口服食用的氨基酸、可食用物質、草藥、礦物質、合成營養素或維生素。
           目前在新西蘭,補充食品由新西蘭初級產業部(MPI)進行監管,食品補充劑由新西蘭衛生部下屬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局(Medsafe)進行監管。一般情況下,這兩類類食品均不需要注冊,但是如果食品補充劑產品中葉酸的每日推薦攝入量大于300微克,則需要向醫療器械安全局申請注冊。
           11俄羅斯
           在俄羅斯聯邦,保健食品被稱作“生物活性添加劑(ВАД)”,關稅聯盟食品安全通用技術法規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術法規》中對該類產品的定義為:天然的和(或)具有天然生物活性的物質,以及打算與食品同時使用或存在于食品中的益生菌微生物。俄羅斯對生物活性添加劑的監管較為嚴格,主要由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公益監督局及85家地方分局對該類產品的注冊(包括進口注冊)、生產、流通及處置進行監管。涉及生物活性添加劑注冊及流通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第52-FZ號聯邦法《人口的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第29-FZ號《食品質量與安全法》;關稅同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術法規》;衛生及流行病學條例2.3.2.1290-03《生物活性添加劑的生產流通管理衛生要求》等。
             關稅同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術法規》中第24條明確要求:生物活性添加劑必須經過國家注冊后方可上市流通,各成員國應指定專門的國家機構負責該類產品的注冊管理工作。在俄羅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負責該類產品的注冊。生物活性補充劑的注冊成本取決于產品的來源及注冊數量等。
           12新加坡
           在新加坡,保健食品被稱為健康補充劑(Health supplements),是一種功效超出正常營養素的范圍,可用于補充飲食、并支持或維持人體健康功能的產品,該產品必須以小劑量形式提供,如膠囊、軟凝膠、片劑、液體或糖漿形式等。健康補充劑必須包含一種或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天然或合成)或天然來源的物質(包括提取物、分離物或濃縮形式的非人類、動物和植物材料)。
           新加坡的健康補充劑產品主要由衛生科學局(HSA)負責監管,進行檢查確定其具體產品分類。新加坡發布了《新加坡食品和健康產品的分類》、《健康補充產品分類工具》等相關指南。健康補充劑的進口、生產和銷售不需要經過HSA的批準和許可。但經銷商(進口商、制造商、批發商和銷售商)有義務確保產品無害或安全性。
           13菲律賓
           在菲律賓,保健食品被稱作食品補充劑,其與傳統食品的監管模式和主管機構基本一致。菲律賓對食品補充劑的定義出自Republic Act No. 9711《食品和藥品監管法 2009》sec.10(ee)條款:食品/食品補充劑產品指的是旨在補充飲食的加工食品,該食品含有或包含以下一種或多種食品成分:維生素、礦物質、維生素或其他植物性、氨基酸和食品物質,從而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使之符合菲律賓最新建議的能量和營養素攝入量或國際商定的最低每日需求量。該類產品通常以膠囊、片劑、液體、凝膠、粉末或藥丸的形式存在,不作為常規食品或作為餐食、飲食或替代藥品的唯一物品。食品藥品管理局負責食品補充劑的監管,對其采取注冊管理制度,食品補充劑在上市流通及廣告宣傳之前等都必須先在FDA注冊。
           14泰國
           在泰國,保健食品被稱為食品補充劑,其是指以片劑、膠囊、粉末、薄片、液體或其他形式含有的營養物質或其他物質的產品;對于希望受益于促進健康的消費者而言,食品補充劑產品不是常規食品。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下屬機構食品局負責監管食品補充劑的生產流通。根據《食品法》B.E.2522,公共衛生部發布了具體法規實施監管食品補充劑,其中公共衛生部公告No.293/309/405/411等規定了食品補充劑的營養素和其他物質的定義,食品補充劑的質量或標準,其生產要求,其標簽的具體要求,食品補充劑的警告信息及進口食品補充劑的要求等。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制定了進口保健食品自由銷售證書CFS的相關要求。
           泰國要求進口食品或泰國本地企業生產的食品需要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的進口食品許可證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其對食品補充劑的監管是許可制,可到食品局電子辦公系統中提交材料申請許可。
           15馬來西亞
           依據《藥品注冊指導文件》,馬來西亞將保健食品分為“健康補充劑”和“介于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產品”兩種類別,其中介于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產品會根據產品成分和比例來判定該產品屬于藥品還是食品。《藥品注冊指導文件》中分別對健康補充劑和介于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產品(FDI)進行了定義說明。健康補充劑是指用于補充飲食并維持增強和改善人體健康功能的任何產品,以小單位劑型存在,例如膠囊、片劑、粉劑和液體。介于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產品是指食品成分與用于口服的活性物質的組合的口服產品。在馬來西亞,食品在上市前無需注冊,但藥品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上市,而需注冊藥品中包含新藥產品、生物制劑、仿制藥、健康補充劑、天然產品。馬來西亞國家藥品管理局負責藥品的監管工作,因此健康補充劑的注冊及生產、流通及處置等工作也歸該部門管轄。
           馬來西亞食品藥品中間產品委員會、國家藥品管理局和食品安全與質量司,主要依據為食品負面清單和《藥品銷售法1952》中的要求對介于食品和藥品的中間產品如何進行歸類進行判定。
           16文萊
           文萊并未對保健食品或食品補充劑類產品進行定義說明,僅在有關加工食品的HS代碼文件包含“Food supplements”(食品補充劑)中的分類信息,其對應的主管部門為衛生部下屬的食品質量和安全控制處。
           依據產品來源不同,文萊對食品的監管實施差異化管理。對國產食品除特殊類別(人工甜味劑食品以及輻照食品)需要進行許可管理之外,其他產品一般需進行食品企業檢查和市場監察。對進口食品進行注冊(登記)管理,而對國產食品除特殊類別(人工甜味劑食品以及輻照食品)需要進行許可管理之外,其他產品一般需進行食品企業檢查和市場監察。
           另外, 文萊是典型的由政府參與清真食品管理的國家,清真食品的生產階段就由政府直接介入。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主要由宗教事務部清真食品控制處負責。按照相關清真法規的要求,文萊的加工食品企業必須申請清真許可證;進口加工食品類則不強制要求。
           17越南
           在越南,保健食品被納入到功能性食品類別(還包括補品和特醫產品)下。越南55/2010/QH12《食品安全法》第2.23條對保健食品的定義為:可維持人體功能、提高人體免疫力或降低疾病風險的食品。越南《食品安全法》第3.14條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由越南衛生部負責全面管控,衛生部指定食品安全局具體負責該類食品的安全監管工作并定時向衛生部匯報工作。食品安全局主要負責保健食品的注冊以及備案、生產、流通及處置等,同時該局與越南工商部下屬機構共同管理保健品的進出口注冊以及備案等。
           涉及保健食品注冊以及在越南市場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越南《食品安全法》;16/2012/QH13《國會廣告法 》、對生產以及經營企業進行規范的16/2012/TT-BYT《接觸食品的用具及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規定》、43/2014/TT-BYT《保健食品領域的基本管理法規》等。其中《保健食品的基礎管理法規》中第2.3條明確要求:保健食品上市流通前必須經過國家注冊或備案才可以在越南市場上流通。該類產品的注冊成本取決于產品的來源及數量等。
           18印度
           在印度,保健食品被稱為“健康補充劑”,《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或健康補充劑,營養品,特殊食品用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功能性食品和新資源食品)條例2016》將該產品定義為:用于補充5歲以上人群的正常飲食,健康補充劑應包含一種或多種營養素的集中來源,即氨基酸、酶、礦物質、蛋白質、維生素、其他飲食物質、植物或植物藥、益生元、益生菌和動物來源的物質或其它具有已知和確定的營養或有益生理作用的類似物質,可以單獨或混合形式提供。
           在印度,健康補充劑與食品一同由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FSSAI)負責監管,產品上市前應在FSSAI進行注冊,注冊時應符合《食品安全與標準法》及其系列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其中食品企業注冊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企業許可和注冊)條例2011》的規定;不合格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召回)條例 2017》的規定程序進行召回;食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和標簽)條例 2011》等要求。(來源:食品伙伴網 作者:林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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