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據韓媒報道:為加強農水產品或其加工品、進出口物品等的原產地標示管理,韓國議員于3月28日提出了《對外貿易法》和《農水產品的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部分修改草案,制定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
現行法律為了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護生產者、消費者的利益,規定了農水產品、加工品為原產地標示對象,進出口商要在其物品上標示原產地。
但是,去年12月,在韓國某個大型商場中銷售的日本福島產拉面產品用日語標記的原產地標識上雖然寫有福島縣,但韓文不干膠標簽上僅標示了國籍(日本)和工廠名稱,因此曾引發故意漏掉食品原產地的爭議。
韓國議員表示,“日本發生核電站事故后,人們對日本產食品越來越關注,福島生產的產品即使在沒有標明原產地的情況下銷售,也沒有法律依據對其進行制裁,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越來越不信任。”
兩項法規的修改草案規定:應用韓文標示原產地國家和地區名稱,可以同時標示漢字和英文,違反此項規定將予以處罰。
若違反《對外貿易法》原產地標示的相關規定,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款。
《農水產品的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修改草案規定,對于未標示原產地者,罰款從現行的1000萬韓元以下上調至2000萬韓元以下,若違反國家和地區名稱全部標示的規定,將處以1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