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以來,截至2021年11月,全國各地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7600余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各地以案例實踐為重要抓手,推動有效修復了一批受損的生態環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礦區和草原。例如,社會高度關注的祁連山青海境內木里煤礦生態破壞案件,正在按照國家規定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痹谏鷳B環境部25日舉行的月度例行發布會上,該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
2016年,我國在全國7個省市的部分地方開始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在全國全面試行。根據中央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據悉,改革試點和全面試行5年多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范訴訟規則、完善技術和資金保障機制、開展損害賠償案例實踐、推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階段性目標已經完成?!案鞯貒栏褡肪可鷳B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行政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業造成污染、周邊群眾受害、最后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別濤強調。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積極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研究起草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黨內規范性文件,同時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將改革成果納入法治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