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旨在通過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污染破壞補償制度,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規范廣西海域、無居民海島生態補償工作。
《管理辦法》共有5章19條,明確了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管理定義、范圍和形式。《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無居民海島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
根據《管理辦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范圍涵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含海洋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海域,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域,國家一類、二類保護海洋物種,列入《中國物種紅色名錄》的其他海洋物種,以及國家和廣西區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洋物種。補償形式主要包括:淺海海底生態再造,通過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魚礁等方式,恢復淺海漁業生物種群;海灣綜合治理,修復和保護海洋生態、景觀和原始地貌,恢復海灣生態服務功能;河口生境修復,進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復,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優質岸線恢復,進行海灘和岸灘清理,退出占有的優質岸線,恢復海岸自然屬性和景觀,以及潮間帶濕地綠化和其他需要開展的海洋保護補償形式。
《管理辦法》明確,由造成海洋生態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方案,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相關補償工作。具體包括:受損海洋生態修復與整治,受損海洋生物資源的恢復,海洋生態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海洋生態損失與補償的調查取證、評價鑒定和訴訟等,調查制訂、實施修復方案,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修復效果評估。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費用包括以上工作費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
《管理辦法》規定,對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與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無法進行磋商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用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責令恢復原狀,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各級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業務指導。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管理工作情況按年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